一、关于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1.评估目的应由委托方(清算组)在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确定,为清算组提供评估基准日有关财产的清算价格和债务的核实额,为处置破产财产、偿还债务提供依据。
(1)对破产企业部分财产(指定的财产)进行评估。
(2)对破产企业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
(3)对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并对破产企业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关于评估目的,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与破产财产是两个不同范围的概念;二是评估对象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而不包括债务。
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已设定抵押且抵押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按法律法规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
按资产评估规范的要求,债务的评估应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按被评估单位未来实际应支付的债务金额作为评估值。破产企业的债务应按法定顺序清偿,并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有效债务时,对不足清偿的债务予以豁免。故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只能在评估后才能确定。因此破产清算评估、不能预先确定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故无法确定评估值。评估人员只能对截止评估基准日破产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2.评估范围应根据评估目的确定。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对列入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破产企业和列入全国企业破产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及行政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人员在确定评估范围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截止评估基准日,产权归属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应纳入清查核实范围。评估人员应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规,划分财产并予以列示和披露。
(2)截止评估基准日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财产使用权、租凭权、抵押权、取回权、求偿权等,应列入评估范围,并予以披露。
(3)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论抵押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均应列入评估范围。评估报告应将评估结果与抵押债务相等部分单独列示,评估结果超过抵押债务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一、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理论
(一)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内容
1、企业清算开始时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债权债务清册和财产清单。
2、企业清算方案及实施情况,包括清算期的财产变现情况。
3、清算期清算费用的开支和损益的计算情况。
4、剩余财产存在的真实情况及分配情况。
5、企业清算结束后的资产负债是否确实存在。
(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特点
1、企业清算必须具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立项批文。
2、企业对债权债务清算偿付的登报公告。
3、成立债权委员会确认清算的资产计价和资产分配方案。
4、企业终止经营时的会计报表及财产清册移交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企业终止经营时的会计报表应在清算前经审计认定后才将会计报表和财产清册移交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
5、企业清算期,由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财产进行清算后编制清算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分配表,申请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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